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地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
受文者:高雄市立瑞豐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1504236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隨文引入)
主旨:內政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地區應依規定辦理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一案,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函辦理,併附原函1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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